沈阳天兆洲际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天兆洲际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0504民初2656号
原告沈阳天兆洲际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天兆洲际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迪、胡明煌和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前身中新房药都(本溪)科技有限公司将本溪明山欢喜游客中心楼内的弱电系统工程项目交付原告沈阳天兆洲际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为31.2万元,被告方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4月24日,原告沈阳天兆洲际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新房药都(本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中新房公司将本溪明山欢喜游客中心楼内的弱电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综合布线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公共主管播系统、入侵报警系统、LED显示系统,工程造价为50万。如工程量有增减,按实际完工量结算。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25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2017年9月15日,原告完成了双方认定的工程内容并交付,经双方最终确认签订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为31.2万元。被告理应依据约定,于2017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给付原告款项。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另查,2017年8月22日,中新房药都(本溪)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新房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7日,中新房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沈阳天兆洲际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1.2万及其利息(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3元,减半收取2992元,由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颖
书记员 任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