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3893号
原告:陕西盛森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江南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赵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来,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宣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森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三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译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