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8390号
申请人: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37-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合北大荒(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1号楼B栋2**14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中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中合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财产保全价值33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中合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3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限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距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 判 员 高 晓 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