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合某某(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财保19号 申请人: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37-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8248596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94431296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1号楼B栋2**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76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案保全价值330万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