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与中合某某(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中合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异1060号 案外人: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37-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稳晟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合北大荒(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1号楼B栋2**1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企业)与被执行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中合置业有限公司(中合置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国际项目4-3F号公建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美高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