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利华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锦业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辖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锦业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1幢115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新利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72号1幢12006室。
法定代表人:韩益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锦业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新利华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锦业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因为无约定,所以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其次,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区,故本案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区,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