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7257号
原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锐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婷,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8月至10月间,其向被告承包的XX城XX园XX小区XX园供应并铺设室外锁扣拼装地板和人造草坪。两个幼儿园货款合计187286元,被告仅支付4万元,剩余147286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欠付1472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即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经查,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XX大街XX段XX园XX号楼XX座XX室,属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经本院释明,原告选择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薛敏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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