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俊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7229号
原告:陕西俊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希航,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晨,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锐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俊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陕西俊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俊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俊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陕西俊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史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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