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康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燕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锐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3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继锋
审判员  雷晓宁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