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6460号
原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XXXXXXXXXX1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18.5元。
审判员 毕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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