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2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美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辛刚,系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司***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鸿发,男,大连司***结构有限公司职工,住大连市金州区。
上诉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司***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将合同约定价款认定为工程总价款提出异议,并在二审期间提交工程量确认书、催款函、微信截图等新证据,同时表示如被上诉人不认可工程量确认书及发票金额,上诉人申请对案涉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被上诉人否认双方进行过结算,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抗辩,并提交漏雨点照片等证据,同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对应的维修费用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应全面审查当事人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以查清事实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长 浩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任   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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