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大连司某某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61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路**。
负责人:张堃,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司***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希望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徐英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李洋,女,满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司鸿发,男,汉族,1951年7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朱玉琴,女,汉族,1950年9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司***结构有限公司、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李洋、司鸿发、朱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0年10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进行调查,除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358.18元扣划至本院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应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彬
执行员 于 滨
执行员 宋炳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