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2执269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一方大厦20层。
负责人:梁晓,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司鸿发,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司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存款168067元,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已经支取。2018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执行申请,依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02执26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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