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执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路18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5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4层05-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女,满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司鸿发,男,汉族,1951年7月2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0年9月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司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大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司鸿发名下房产三处,成交金额共计1560850元;扣划被执行人***、司鸿发、**银行存款合计160074.47元。执行回款共计1720924.47元,已给付申请人。2019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大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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