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13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龙井市,现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5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经法院工作,被执行人已主动筹款付清本金117134.07元,所欠利息承诺四个月内付清。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邱伟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