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1民初5950号
申请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309国道35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783611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3644274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636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函用于案涉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71636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有效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审判员*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那广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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