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民初163号
原告:***,女,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玄武湖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国,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省德天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九条路新安街万达广场13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卞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黑龙江省德天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起诉。
审判员 于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