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荣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213号
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16栋3楼。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100000689543104。
法定代表人:张杨华。
被申请人:聊城市荣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龙山北街2398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1523MA3CNC0K5X。
法定代表人:付应龙。
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荣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荣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118.42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聊城市荣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118.42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4521元,由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云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