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246号之二
反诉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炜,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文,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1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43104。
法定代表人:张杨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反诉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61.11元,减半收取计41,030.5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梅 菊
审判员 何 晓 琴
审判员 边巴普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旦增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