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财保64号
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1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43104。
法定代表人:张杨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情,四川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艺,四川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041731.5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022250180201040200082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休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杨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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