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敬业路108号16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431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本院在执行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5月16日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将被执行人***在该行账户(账号:×××75)中已经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以2658705元为限冻结的款项予以续冻,续冻期限为一年,并将结果反馈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至此,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0302执112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