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4669号
申请人: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华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16栋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回县分公司(原名四川华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住隆回县西洋江镇新潮居委会7组。
负责人:**
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与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回县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