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民申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1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43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联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藏06民终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3年10月25日提请本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房联合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