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418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丰收,系原告父亲。
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13133D。
法定代表人:葛惟俊。
被告:安徽万家富邻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华府骏苑**商场**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D5C40T。
法定代表人:汪健。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家富邻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静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