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家富邻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418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丰收,系原告父亲。

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13133D。

法定代表人:葛惟俊。

被告:安徽万家富邻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华府骏苑**商场**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D5C40T。

法定代表人:汪健。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家富邻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静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