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274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61号3幢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13133D。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怡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驰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