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3民初2689号
原告:***,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东箭阜阳分公司副总经理,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