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04民初2112号
原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55946E。
法定代表人:纪志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小青,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社,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8153708J。
法定代表人:张松房,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计1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29664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实际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上诉讼请求具体计算明细见附件,暂合计102966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原告与被告(曾用名:垦利三合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被告30万吨/年低聚物裂化精制项目的设计任务(统称“设计服务”),设计费总额为650万元。付款方式:(1)合同正式启动后10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195万元;(2)交付主要设备及构架土建基础施工图后10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195万元;(3)提供电气仪表订货清单、DCS招标技术文件、所有土建施工图、非标设备图等技术参数和图纸后10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即97.5万元;(4)交付全部施工图等所有设计资料10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即97.5万元;(5)装置开车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三个月内进行达标考核,经双方标定达到技术指标,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即6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服务,并向被告提交全部设计资料及文件,且案涉装置也早已开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计550万元,尚拖欠原告设计费计100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原告未开具发票等理由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等义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乙方)与被告垦利三合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9月22日变更为被告、甲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30万吨/年低聚物裂化精制项目中“30万吨/年低聚物裂化精制装置”、“12000Nm3/h甲醇裂解制氧装置”、“8万吨/年酸性水汽提装置”以及储运系统、工用工程等设施的设计任务。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650万元整。支付方式:1、本合同正式启动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即195万元,乙方开始工作;2、交付主要设备及构架土建基础施工图后十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195万元;3、提供电气仪表订货清单、DCS招标技术文件、所有土建施工图、非标设备图等技术参数和图纸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即97.5万元;4、乙方交付全部施工图等所有设计资料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即97.5万元;5、装置开车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三个月内进行达标考核,经双方标定达到技术指标,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即65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服务,向被告提交了全部设计资料及文件,案涉装置已开车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50万元,尚欠设计费1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
2020年1月3日,原告通过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内容为:你司曾与委托方签订了工程名称为30万吨/年低聚物裂化精制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产品价款共计人民币650万元。然截至目前,你司仅支付了部分价款550万元,尚有100万元逾期未支付。……请你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100万元的货款。否则,委托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迫采取包括针对你司的诉讼和财产保全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2020年1月7日,被告回函载明:贵所于2020年1月3日发出的《律师函》已收到,对此,我方的处理意见为: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华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代理人、负责人与垦利三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同一合同,只是因为当时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开出增值税发票,而用的上海华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我们希望律师以事实为根据处理此事,按合同款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双方协商将税收代扣后,将全款给予付清。被告回函后,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设计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收款凭证、律师函及回函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未约定设计费的支付须以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前提,开具增值税发票仅系原告的附随义务,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尚欠的设计费,无法律依据。被告未按约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100万元;
二、被告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设计费10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7元,减半收取7033元,由被告山东三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静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