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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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369号



原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55946E。




法定代表人:纪志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社,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9540007G。




法定代表人:陶春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