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55946E。
被执行人:山东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327国道***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57869723K。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724民初433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不动产,暂时无法处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他财产时及时联系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1724执31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郅 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