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民初4240号
原告:武汉陕高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尤华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夏晓年。
被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主要负责人:向玉华。
被告:湖北兴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陕高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兴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陕高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陕高阀门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陕高阀门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陕高阀门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