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79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中建广场B座18楼C室。
法定代表人:夏晓年,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经济开发区长荆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发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5000元、支付违约滞纳金301410元(以设计费3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1年6月21日起暂算至2020年8月3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87.5元、执行费13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83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