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06民初6868号
原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晓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应城市经济开发区长荆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款9.5万元。
被告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计款9.5万元。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被告湖北弘锦高新产业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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