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5601号
原告:***,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私营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私营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号中建广场*座**楼。
法定代表人:夏晓年,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永泰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刘集办事处黄坡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永泰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永泰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永泰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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