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1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445号物产国际广场3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恒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159号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昊 审判员  黄淑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