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万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7执174号
申请人:温州市万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91330300751156540Q,住温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84407596,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6)皖0827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42984.3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