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982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省阳春市八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化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塘岗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世,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广西陆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化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林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