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91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联兴众诚测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任广众,董事长。
被执行人:***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鑫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联兴众诚测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给付申请执行人182466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刘 建 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