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99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6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路75号5幢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