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7277号
原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路75号5幢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