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642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年龄、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路75号5幢1-3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以被告***已全部给付其工资为由撤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効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