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642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年龄、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路75号5幢1-3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以被告***已全部给付其工资为由撤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効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