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64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其劳务费已经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恒泰万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