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27民初2945号
原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西甲2号,法定代表人:陈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417599703。
被告: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北瑞通怡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交通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春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534565。
原告湖北***公司诉被告湖北瑞通怡景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460742.3元工程款;3、依法确认原告对龙感湖雷池花苑居住小区工程建设项目2#、5#、12#、13#楼享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怡景公司于2014年7月3日中标龙感湖雷池花苑居住小区工程建设项目,随后湖北瑞通怡景公司同湖北***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该工程项目的2#、5#、12#、13#楼由***公司承建。在工程未竣工、***公司承建过程中,因怡景公司陷入债务纠纷,该项目被迫停止。而怡景公司为偿还部分对外债务,将***承建的项目部分私自出售给第三方,构成根本违法。后经怡景公司与郑塔公司结算,怡景公司差欠***公司6460742.3元工程款。现***公司多次催讨该工程款,但一直被拒绝。故此起诉。
被告湖北瑞通怡景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4个月内完成施工义务,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没有按期完工,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承包的工程没有与被告结算,工程未完工不能确定工程量,应付工程款数额不能确定。3、按照合同约定,应由被告名下的房产抵偿工程款,被告没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义务。4、严茂雄用原告资质,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王文林石严茂雄的舅舅,他们之间有利害关系,且王文林早就因损害被告公司利益被辞退,无权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其签名的结算资料没有法律效力。5、被告通过各种方式为原告支付了400多万元的款项,依法应在经双方结算后的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综上,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已构成违约,原告私自贱卖被告房屋,私自收取卖房款,未按合同约定入被告公司账户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不能确定,被告通过各种方式垫付的款项应当扣减工程款,王文林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名的所谓结算单,事后没有经被告追认,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数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湖北***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湖北***公司承建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雷池花苑小区”2#、5#、12#、13#,约35000平方米;2、2#、5#、12#、13#的实体检测报告,拟证明湖北***公司承建的“雷池花苑小区”2#、5#、12#、13#,经质检公司检测合格;3、龙感湖雷池花苑居住小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拟证明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公司为龙感湖雷池花苑居住小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中标人,王文林为该项目负责人;4、工程造价汇总表。拟证明湖北***公司同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公司就雷池花苑小区2#、5#、12#、13#楼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6460742.3元,王文林签字认可;5、王文林的情况说明,拟证明王文林负责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公司雷池花苑小区项目,并经该公司安排同湖北郑工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
被告湖北瑞通怡景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拟证明严茂雄伟该项目借支33万元。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湖北瑞通怡景公司于2014年7月3日中标龙感湖雷池花苑居住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王文林为该项目负责人,并在湖北省龙感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作的中标通知书中签名。后湖北瑞通怡景公司同湖北***公司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项目的2#、5#、12#、13#楼由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在雷池花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湖北***公司将雷池花苑的部分房产出售、抵扣给他人,湖北瑞通怡景公司停止了对该项目的施工,该项目未彻底完工。2015年下半年,湖北***公司后为索要已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同湖北瑞通怡景公司进行了结算,湖北瑞通怡景公司安排项目负责人王文林在工程造价汇总中签字,结算价为6460742.3元。因湖北***公司承建该项目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大量农民工举报、上访,2018年左右在龙感湖公安局及政府的调解下,湖北瑞通怡景公司将该项目中两套别墅以60万元、50万元分别抵偿给部分农民工。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否影响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的支付;2、王文林同原告湖北***公司所做的结算是否生效;3、原告湖北***公司对龙感湖雷池花苑居住小区工程建设项目2#、5#、12#、13#楼石否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湖北瑞通怡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本院认为:1、原被告均已认可被告湖北瑞通怡景公司存在以房抵款的行为,并且有三套房产已办理了产权证书。而被告湖北瑞通怡景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湖北***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该行为在事实上已减少了原告湖北***公司通过出售承建工程取得应得工程款。
原告有理由为减少损失,而停止施工。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现行停止施工而存在违约行为,也未就违约行为单独起诉或反诉。故原告对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成立。另原告的停工行为是否违约,并不影响对已施工工程部分工程款的追讨。2、王文林是被告在湖北省龙感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雷池花苑项目负责人,王文林在2014年至2016年也实际在湖北瑞通怡景公司任职,但未向外公示。王文林离职与否并不影响王文林对外代表湖北瑞通怡景公司的身份,且王文林自述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上签字是被告的授意。故王文林同原告所做的结算有效。3、雷池花苑项目2#、5#、12#、13#楼为原告湖北***公司承建,未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现原告湖北***公司请求对2#、5#、12#、13#楼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4、被告湖北瑞通怡景公司仅向本院提供一份对严茂雄33万元的借据,原告湖北***公司认为严茂雄与本案。但原告湖北***公司认可在龙感湖公安局及政府的调解下,湖北瑞通怡景公司抵偿给部分农民工的价值60万元、50万元两套房。该抵扣金额应在工程应付款中扣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
二、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360742.3元工程款;
上述应履行义务,均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龙感湖雷池花苑居住小区工程建设项目2#、5#、12#、13#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25.2元,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25.2元,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志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翘险
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梅支行,户名黄梅县人民法院,帐号4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