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1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湖北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西甲二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0H。
法定代表人:郭滔,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西甲二号。
法定代表人:郭滔,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鄂11民终6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4.本院已向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工程款的裁定及协助,要求其不得向被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已处置,其他财产暂不宜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孙丽霞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