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318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
被告:武穴市花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穴市花桥镇麒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9745。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男,系镇长。
被告: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西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417599703。
法定代表人:陈群朋,男,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穴市花桥镇人民政府、被告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6年9月5日两被告签订的花桥镇异地扶贫搬迁建设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武穴市花桥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工程量据实结算,依法支付下欠的工程款825217.79元(工程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依司法鉴定结果确定);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5日,被告花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
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公塔建安”)签订花桥镇异地扶贫搬迁建设施工合同书,约定由郑公塔建安承建花桥中心福利院19套25平米计475平米土建及装修工程(201608施工方案)。郑公塔建安遂指定原告***组织资金人力具体施工。施工前,因合同所依据的施工图纸与原福利老房结构差易太大,新图纸与老图纸不能接轨,镇领导决定变合同施工方案为福利院用房施工方案,按(2012-11)图纸施工,工程量据实结算。2016年9月19日,花桥镇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重拟合同,主体合同要规避风险,要分二个合同(一个合同领取上级拨款,一个合同据实签订据实结算)。经过原告和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花桥中心福利院工程于2016年年底顺利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花桥镇政府违反承诺不与原告补签实际施工合同,也不与原告结算实际施工工程价款。2017年初,原告无奈,只好以武穴市城市规划设计院2012~11设计施工图纸为依据,参照2016年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经结算,花桥中心福利院综合用房结算款为1281217.79元,扣除已付456000元,下欠825217.79元。根据当时口头约定,原告将竣工结算文件送呈给被告。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并拒绝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2021年4月8日开会研究决定,同意聘请审计公司对工程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进行结算。原告认为,花桥镇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故两被告2016年9月5日签订的花桥镇异地
扶贫搬迁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有关价款的约定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民事案件原告,应提供被告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而未提供,致使本院按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文书。且原告***明确表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对此,依法应认定为被告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清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