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执14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417599703。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查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