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82民初685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武穴市花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麒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9745。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镇镇长。
被告: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西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417599703。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穴市花桥镇人民政府、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8元,减半收取计4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