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127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417599703。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西甲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534565。住所地龙感湖管理区交通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1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11月26日,2022年12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税务、民政、车管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明:
1、被执行人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网络银行无有效的存款记录;
2、被执行人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证券、保险、工商、税务、民政、车管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11月28日,向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感湖分局调查被执行人企业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外务工详细地址,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该案经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相关规定。该案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湖北瑞通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1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郑公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69917.30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