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浦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移送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专属管辖无关,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内部责任制合同》第五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双方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应是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楼天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