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东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浙江日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丁丽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