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83财保27号
申请人:河北森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CHDN3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科技孵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3MA737W73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森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价值41146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7元,由申请人甘肃森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